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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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习惯于将科学与技术联系起来,统称为科学与技术,或简称科学与技术。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具活力、最具潜力、最具成长性的创新群体,代表了中小企业发展方向。201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用税收;减法;换取;双创;新动能;加法;,提升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获得感;。随后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评价流程和评价管理工作,对精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起到至关重要作用,让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了;归属感;。

      为做好贵州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评价工作规范、高效。2017年8月,贵州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省国(地)税局四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中小型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健全协调联动共享机制,实现企业信息共享。全省共有3584家企业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摸底调查系统进行了填写,2160家企业完成填报并参与自评,790家企业达到国家科技型企业评价标准。2017年11月7日科技厅又下发了《关于开展贵州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对贵州省评价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奠定了基础。截止目前,已对全省第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名单进行了公示和备案,拟在年底前完成第二批入库企业公示和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评价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全年受理企业注册,2019年10月31日前受理本年度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请有关企业即日起登录服务平台进行操作以便及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当年有效。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办理批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当年入库企业信息抽查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并于11月底前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四、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或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拓展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工作手段。

  特此通知。

【篇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篇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gxxing.cn/shiyongwen/231005/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企业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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